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4/06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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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学生住宿管理

第二条 坚持学生校内住宿原则,在校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,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。

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各系统一分配,新生报到后凭住宿交费单到公寓楼办理入住手续,不按时交纳住宿费用者不予安排住宿。如因家庭困难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住宿费用,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,并报送至学生处,经批准后办理暂住手续。

第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;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,应当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,由学生处审核后予以调整。学校统一调整住宿时,应服从学校安排。

第五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,如:毕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等,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;凡因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公寓的,经学籍科审核后办理相关住宿手续。

第六条 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(晚22:00之前回宿舍),不得晚归,不得夜不归宿(三次晚归按一次夜不归宿处理),否则,学院将依据《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(修订)》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三章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管理

第七条 宿舍布置要整齐、美观、大方、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;不得在门上、墙壁或橱柜上张贴影响室容的字画等,更不得在宿舍内和公共区域涂写刻画、乱钉钉子。

第八条 学生寝室的内务卫生由宿舍长负责分工安排、监督,除个人内务自理外,其余由寝室成员轮流值日打扫,每位同学请按内务要求进行打扫、整理,以保证寝室的清洁、整齐、美观;每天上午、中午两次打扫卫生。所有垃圾倒入垃圾桶内,不得堆放在室内,不准将宿舍内垃圾清扫到楼道。其他公共卫生由保洁人员每天打扫。

第九条 严禁向窗外、楼道泼水;严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不准将剩饭、剩菜、杂物等倒入楼道或水池、便池内。

第十条 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,一经查出,没收宠物及相关物品,并给予纪律处分,造成不良后果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人员每天对学生公寓进行全面检查,内容包括卫生情况及违规违纪情况,学生处将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,所有检查结果将纳入每月综合评比中,评比优秀将视情况给予奖励,每月评比结果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依据。检查中宿舍内卫生不合格者限期整改。

第四章 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

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,增强日常防火意识;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学生公寓内火灾、盗窃等各种事件的发生。

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堵塞宿舍通道,不得随意在床上装帘子、蚊帐等物品。

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动用、损毁消防设施。

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违规电器(如电吹风、热得快、电水壶、电饭锅、电磁炉、电热毯、取暖器、电炉子、电视机、洗衣机、饮水机等),严禁私自接拉网线、电线,严禁改动或破坏公寓内供电线路和设备。对私拉电线、改动或破坏供电线路和设备者按《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(修订)》进行处理,由后勤管理处派专人予以清理、修复,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纪违规学生负担。

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酒精炉、液化气灶;熄灯后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;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。

第十七条 妥善管理小电器(如手机充电器、笔记本电脑电源、充电剃须刀等),离开公寓时,必须关闭或切断电源。

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,电路、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。因学生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体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,除后果自负外,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。

第十九条 提高警惕,严防各类恶性案件发生,发现盗情和其他案情、险情及可疑人员,要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及保卫处,并主动配合,提供线索,消除隐患。

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饮酒;严禁在宿舍燃烧物品或使用明火;严禁在宿舍内、走廊堆放杂物;严禁在窗台外侧、空调室外机、阳台(窗台)摆放花盆、鞋等杂物;严禁在外挂焊接飘窗上踩踏。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导致人身伤害的,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赌博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。

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管个人物品,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。

第二十三条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;不得留宿校外人员;不得出租、出借床位;禁止异性互串宿舍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按照作息时间定时开关楼门,公寓楼锁门后不得随意外出,有特殊情况早出或晚归者,需由辅导员(班主任)向学生处提交系部审批的书面说明,学生处通知公寓管理人员。临时情况确需外出,应按以上程序补交说明。

第二十五条 宿舍钥匙不准转借他人,退宿时主动交回至本公寓值班室。学生离开公寓时应关好门窗,公寓如有更换室员、门锁损坏、钥匙丢失、曾经被盗、钥匙可能被盗配等情况时,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申请更换门锁,并将备用钥匙交至公寓值班室,属学生自我管理不善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。

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从楼顶、墙脚或其他地方翻墙、翻阳台、翻窗进入宿舍,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,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。

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携带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物品及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宿舍。严禁将管制刀具(10cm以上水果刀)等带入学生公寓,宿舍内不允许存放酒瓶、棍棒等危险物品。

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,宿舍内不允许搞经商活动,禁止租赁、代售、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,违反规定的学生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章 学生公寓内个人行为规范

第二十九条 宿舍成员要团结友爱,和睦相处,讲文明,懂礼貌。

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制度,在午休时和2300熄灯后保持宿舍楼内安静,禁止大声喧哗、大声放音乐、弹拉乐器、打球,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,禁止随地吐痰。

第三十二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,床单、被罩、枕巾、衣物等要定期清洗,保持干净。

第三十三条 学生住宿期间要自觉爱护和正确使用宿舍内公物,属自然损坏的,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修。

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电、用水,养成随手关电源、关水龙头的习惯。

第三十五条 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,自觉接受学校、系部的安全、卫生监督和检查。

第六章 宿舍的移交

第三十六条 学生调整宿舍或离校时,需完成宿舍财产清理登记并将卫生打扫干净,由公寓管理员检查合格(包括交还钥匙、交纳维修金、卫生清理等)并签署意见,才能办理移交或离校手续。离校时应将自己的行李、物品带走,逾期存放的,学校有权处理。

第七章 公寓财产的管理

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公物在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的情况下,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挪动、调整。

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公物属非正常使用损坏的,要照价赔偿。各宿舍长是本宿舍公物管理的责任人。公物损坏找不到责任者的,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故意损坏公物者,要照价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。

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,对损坏公共设施的要进行赔偿;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四十条 公物损坏赔偿程序:

1.公寓管理员应在公物损坏当日将情况上报学生处;

2.学生处根据调查(是否人为损坏)情况与后勤管理处协商确定赔偿与否,并通知损坏公物当事人所在系及其辅导员(班主任)。

第八章 公寓内违纪的处理

第四十一条  对一般性违纪的处理。在日常检查中,如住宿学生有轻度违纪行为,宿舍管理员直接通知其辅导员(班主任)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四十二条 对严重违纪的处理。如住宿学生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,学生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书面通知其所在系及辅导员(班主任),处理结果作为其综合测评及各类评优的依据。

第四十三条 在校住宿期间学生出现违纪行为,学生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,依据《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(修订)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。